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3-除-778-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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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廖心福 代 理 人 廖于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113年12月14 日為星期六,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遞延至休息日之次日即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7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廖心福 土地銀行 土城分行 113年9月30日 22,400元 SCAB1055797 2 廖心福 土地銀行 土城分行 113年6月30日 22,400元 SCAB1055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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