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收養關係

日期

2024-12-05

案號

PCDV-113-養聲-12-20241205-2

字號

養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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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A3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第13 、1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而聲請人所留之送達址,無法送達,本院另於同年11月5日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上開裁定,有該裁定及相關送達文件等件在卷足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依上開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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