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亡-1-20250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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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A01 相 對 人 A02 原住嘉義縣○○鄉○○○000號之4 上列當事人間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韓朝晟為失蹤人韓光華聲請死亡宣告,未據預繳 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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