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亡-13-20250214-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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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實股) 相 對 人 李玉畊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李玉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李玉畊(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訂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玉畊係民國前00年0月0日出生 ,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110年4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未尋獲,生死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李玉畊及家 屬李駒、李長春、李珮禎等4人之戶籍資料、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臺北市戶籍登記簿、光復後除戶戶籍簿冊浮籤記事資料專用頁、新北○○○○○○○○函文及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紀錄表、新北○○○○○○○○113年上半年清查百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7日新北檢貞資字第1131400032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090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979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月9日移署資字第1130003778號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保險對象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勞保資訊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案件紀錄資訊、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信用卡正附卡資訊查詢、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所得及財產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