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亡-3-20250205-1
字號
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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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楊恒美死亡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 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嘉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