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全-34-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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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祐緯 相 對 人 沈麗慈即慈癒工作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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