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勞執-1-2025011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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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美吟 相 對 人 京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八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8日經社團 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73,670元、資遣費33,000元及特休未休工資11,000元,共計117,67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列主張,業據其提出聲請人之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會議記錄為證,堪信為真。又上列調解成立內容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17,67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