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4-勞執-12-2025021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希羽 相 對 人 吉米風格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陸萬肆仟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4月23日業 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履行部分金額,尚有新臺幣(下同)64,000元(即薪資)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兩造調解成立之金額為70,00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其餘均未給付,故聲請人就相對人未履行64,000元(計算式:70,000-6,000=64,000)部分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有據。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64,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