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7

案號

PCDV-114-勞執-14-2025021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志瑋 林沿岑 高語辰 徐曉瑜 曹維哲 相 對 人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 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 一、勞資雙方達成和解,本調解案成立。二、勞方同意資方分三 期給付積欠工資及資遣費,金額及各期給付數額如下附表所示, 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陳志瑋新臺幣伍萬壹仟參佰肆拾元之調解 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部分、聲請人林沿 岑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 玖萬捌仟肆佰參拾參元部分、聲請人高語辰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 貳佰零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 部分、聲請人徐曉瑜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參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 ,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零玖拾肆元部分、聲請人曹維哲新臺幣肆 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 壹拾玖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 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金額如下附表所示),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結果如主文所示內容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據。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金額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附表(新臺幣) 工資 資遣費 合計 第1期(113年12月20日)給付金額(已給付) 第2期(114年1月20日)給付金額 第3期(114年2月20日)給付金額 陳志瑋 51,340元 0元 51,340元 15,402元 17,969元 17,969元 林沿岑 106,838元 33,781元 140,619元 42,186元 49,217元 49,216元 高語辰 119,007元 13,200元 132,207元 39,662元 46,273元 46,272元 徐曉瑜 74,294元 5,840元 80,134元 24,040元 28,047元 28,047元 曹維哲 44,124元 2,475元 46,599元 13,980元 16,310元 16,309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