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勞執-15-2025031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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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捌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13年12月9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僅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9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對造人同意給付林美伶返還代墊款13,269元、積欠工資80,761元、資遣費112,540元,…給付方式為分三期即113年12月20日給付71,259元、114年1月20日給付67,656元、114年2月20日給付67,655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於113年12月24日給付5萬7,990元,其餘款項14萬8,580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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