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V-114-勞執-17-2025022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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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邱柳妏 相 對 人 台灣盛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薪資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新台幣(下同)54,575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以:「如調解方案。1.對造人同意給付申請人積欠工資及資遣費及其金額,內容如下:……邱柳妏:積欠工資63,631元、資遣費14,333元,合計77,964元,分三期,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第1期為113年12月20日給付23,389元、第二期為114年1月20日給付27,288元、第三期為114年2月20日給付27,287元。」,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第一期23,389元,惟剩餘之54,575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合作金庫銀行電子存摺及歷史交易明細等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4,575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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