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DV-114-勞執-21-2025031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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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顏名辰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關於第二期至第十二期金額合計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 佰零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 國110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6萬1,135元,惟相對人僅給付1萬3,428元,其餘款項14萬7,707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指 派調解人於110年4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⑵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金額及各期金額如附件(即資遣費161,135元),第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8月5日,第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9月6日,第3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10月5日,第4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11月5日,第5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12月6日,第6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1月5日,第7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2月7日,第8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3月7日,第9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4月6日,第10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5月5日,第1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6月6日,第1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7月5日,如有一期未到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暨調解會議紀錄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又相對人僅於110年8月4日給付1萬3,428元,其餘款項14萬7,707元則迄今仍未給付。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