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4-勞執-27-2025033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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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陳王杰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 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伍拾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 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爭議,於民國 (下同)110年4月21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509,727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 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0年4月21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略為:「1.勞工……、陳王杰、……等與資方對於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及第6款不爭執(終止勞動契約日期如附件),雙方同意工資積欠工(含特休工資)及資遣費分期……給付情形如下及附件:……⑵勞資雙方同意資方應給付資遣費分12期給付,金額及各期金額如附件,第1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8月5日,第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9月6日,第3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0年10月5日,……,第12期金額給付日期為111年7月5日,如有一期未到期視為全部到期。」、同日調解會議紀錄(即調解會議紀錄附件):「……資遣費:509,727,分十二期給付,110/8/5、9/6、10/5、11/5、12/6、111/1/5、2/7、3/7、4/5、5/5、6/6各給付:52,894;7/5給付:52,893。結清」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從未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蓋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影本與正本相符章之同日調解會議記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資遣費509,727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