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4-勞執-6-2025020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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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榮中 相 對 人 欣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桄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資遣費等爭議 ,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萬2,224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 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2月1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願給付勞方113年10月工資21,000元、11月未領工資7,000元,及未投保提撥勞退金損害1,307元、資遣費2,917元,共計32,224元。前開給付資方應於114年1月10日前匯入勞方帳戶(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蔡榮中)。」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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