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4-勞執-9-20250212-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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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9號 原 告 林芷卉 相 對 人 上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零肆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及資遣費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135,434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及資遣費爭議,前經新北市 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如調解方案。對造人(即本件相對人)應給付申請人(即本件聲請人)135,434元(含積欠工資89,723元及資遣費45,711元),給付方式分三期,分別於113/12/20給付40,630元、114/1/20給付47,402元及114/2/20給付47,402元。均匯入勞方之原薪資帳戶。如1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相對人已給付43,630元,惟剩餘之91,804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91,804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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