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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勞小-13-20250325-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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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3號 原 告 林華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凡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勞 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故原 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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