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還溢領資遣費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勞小-21-20250325-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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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1號 原 告 聯樊夢想娛樂文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玲間請求返還溢領資遣費事件,因勞動事件 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於民 國113年12月3日繫屬本院,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 ,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故原告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000元-500元=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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