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勞簡-19-20250319-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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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戴念梓 被 告 古雪梅 訴訟代理人 王思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鈞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 0744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而得請求排 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即新臺幣(下同)壹 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卷 證資料查閱屬實,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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