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4-勞簡-33-20250327-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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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劉蓓蕾 被 告 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陳賴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