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4-勞簡-6-20250212-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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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李進興 上列原告與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 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繫屬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 稽,故仍適用修正前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 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雖 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 ,惟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僅記載:「給付扣押款項:即債務人薪 資以及集保拍賣財產」等文字,並無具體明確之請求金額,故本 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難謂已明確一定(即應明確記載請求金額 ),於法自有未合。是以,原告應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具體明確之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又原告既於訴 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記載為24萬元,且經核原告對債務人之執行 債權額為24萬元,堪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4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起訴狀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暨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4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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