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扣押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勞簡-6-20250310-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李進興 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具 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