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勞補-10-2025011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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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陳彥安 林熙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運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係 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 原告陳彥安、林熙武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0 3,320元、118,140元,原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1,760 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 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43元(1,630×1/3=543,元以下四捨五入)、587元(1,760×1/3= 58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