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勞補-11-20250120-2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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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彥志 被 告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貳佰 伍拾元(計算式:3750元×1/3=1250元)」記載,應更正為「原 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伍佰捌拾參元(計算式:4750元 ×1/3=15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