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4-勞補-15-202501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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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家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吉工程有限公司等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係屬勞動事件,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 請,並於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且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1,995,0 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 第1項但書、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