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勞補-16-202503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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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董麗英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口福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57,727 元(計算式:舊制退休金1,188,000元+勞工退休金差額149,348 元+老年年金給付差額734,400元+特休未休則算工資385,979元=2 ,457,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282元,惟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合計1,723,327元之部 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暫免徵收2/3即14,494元(計算式:21,741元×2/3=14,494元 ),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788元(計算式:30,282元 -14,494元=15,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