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勞補-29-2025031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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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陳佳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凌榮即六七紅茶店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3,235元(計算式 :勞保未投保損害50,130元+健保未投保損害27,735元+勞退未投 保損害34,830元+無法請領失能給付122,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 資8,540元=243,23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惟請 求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1,000元(計算式:1 ,500元×2/3=1,0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50元 (計算式:3,450元-1,000元=2,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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