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PCDV-114-勞補-5-2025020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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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游心怡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欣即美樂蒂髮藝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1,662元(計算 式:工資44,385元+資遣費146,584元+特休折算工資78,384+健保 自負差額67,467元+退休金差額194,842=531,662元),原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請求工資、資遣費、特休未休折算工 資及退休金差額之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3,380元(計算式:5,070 元×2/3=3,38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460元(計 算式:5,840元-3,380元=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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