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勞補-50-202502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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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0號 原 告 楊勝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皓評即皓絲複合式餐飲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工資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 :1,500元×2/3=1,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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