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4-勞補-51-202502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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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呂美松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林上倫律師 何一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興國際永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 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有明文。因 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 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調解之金額 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徵收勞動 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