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勞補-52-202502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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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鄭垚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晁瑞網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柒仟參佰柒拾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肆佰柒拾元(計算式:4410元×1/3=14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裁判費玖佰柒拾元(計算式:1470元-500元=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昱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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