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勞補-56-20250224-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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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6號 原 告 古慶春 邱仁貴 徐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晏晟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各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即應各自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另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繕本並未檢附所用書證,於法亦有未 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及補正起訴狀繕本所 用書證,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姓名 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古慶春 積欠薪資:39,796元 特休未休工資:15,306元 資遣費:89,750元 合計:144,822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1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717元(計算式:2,150元×1/3=717元) 2 邱仁貴 積欠薪資:34,573元 特休未休工資:18,431元 資遣費:84,889元 合計:137,893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2,0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73元(計算式:2,020元×1/3=673元) 3 徐佳芬 積欠薪資:28,031元 特休未休工資:11,859元 資遣費:78,319元 合計:118,209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76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587元(計算式:1,760元×1/3=5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