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4-勞補-58-202502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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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8號 原 告 葉嘉慶 訴訟代理人 林耿鋕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4,60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惟其中薪資4萬元、特休未休工資13,333元,共計53,333元部分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000元(1,500×2/3=1,000),是原告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1,500-1,000=500)。茲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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