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CDV-114-勞補-61-202503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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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上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萬力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 ,因聲請人逕對相對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第2項、第15條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並於該法未規 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且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 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3,296,383元,應徵收勞 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