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勞補-69-202503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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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9號 原 告 王升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野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 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6,776元(含預告工資35,000 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9,667元、資遣費65,431元、原告自墊健 保費58,668元、提繳退休金差額98,0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然其中預告工資35, 000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9,667元、資遣費65,431元、提繳退 休金差額98,010元,合計238,1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13元(計算式:3,320元 ×2/3=2,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應徵收1,887元(計 算式:4,100元-2,213元=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