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勞補-74-202503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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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4號 原 告 鄭宗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富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70, 024元(含預扣工資191,207元、資遣費482,277元、老年給付損 失120,300元、未提繳6%差額76,240元、精神慰撫金1,0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96 元,惟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合計749,724元之部分,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2/3即6,633元(計算式:9,950元×2/3=6,633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6,863元(計算式: 23,496元-6,633元=16,8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