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預借薪資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DV-114-勞補-78-2025031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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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預借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 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 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此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 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