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4-勞補-8-202502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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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呂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莘霖實業有限公司崧韓館(A8)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 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26元(76,000 元+3,166元+4,56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因原 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勞工 退休金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00元(1,500×1/3=5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 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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