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DV-114-勞補-83-202503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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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3號 原 告 光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 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 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 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 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 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人民 幣155萬2,042.56元,應視為調解之聲請,依起訴時即民國114年 3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1:4.619元折算,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16萬8,885元(計算式:1,552,042.56 元×4.619元=7,168,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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