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V-114-勞補-85-202503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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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5號 原 告 劉冠良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沈月芬即怡寶產後護理之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 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服務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 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及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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