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4-勞補-9-2025021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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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數額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院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498,000元,應徵收勞動調解聲 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2項規定,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