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勞訴-13-20250120-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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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王冬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於民國113年7月4日繫屬本院,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 戳可稽,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 裁判費。按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 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請求被告成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38萬 元及請求被告林祐吉給付借款79萬7,474元,其中工資38萬元, 依訴訟行為時之法律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720元(計算式:4,080元×2/3 =2,720元),另借款79萬7,474元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 ,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117萬7,474元(計算式:380,000元+797,474元=1,177,474元) ,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 判費2,720元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勞動調解聲請費 1,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962元(計算式:12,682元-2 ,720元-500元-1,500元=7,96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