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勞訴-20-20250224-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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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廖雅慧 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張敏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 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於民國113年9 月21日繫屬本院,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稽,故仍適用修正前 之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核定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 0元,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 裁判費1萬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