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勞訴-9-20250307-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鍾添發 被 告 吳珮玉即禾豐水電工程行 林健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 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5,778元(薪資42,000元+加班費119,700元+預告工資56,0 00元+資遣費28,078元),及加計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起訴前一 日即114年1月2日止之利息13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以上共計245,913元(245,778元+135元),原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45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 給付工資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150元(3,450×1/3=1,15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 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姿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24萬5,778元 113年12月30日 114年1月2日 (4/365) 5% 134.67元 小計 134.67元 合計 1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