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4-原訴-1-20250114-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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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1號 原 告 但昊哲 被 告 許廂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至3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