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4-司促-1037-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王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陸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