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4-司促-1376-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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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昱華 陳慈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昱華於民國102年起就讀縣立樹林高中期間,邀訴外人陳宥霖、債務人陳慈貴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2筆共12,196元整。(二)債務人陳昱華又於民國106年起就讀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期間,邀訴外人陳宥霖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192,941元整。(三)依二紙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四)然訴外人陳宥霖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案裁定100年8月29日開始更生,並認可更生方案履行中,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1條規定,不影響其他共同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之請求。(五)詎債務人陳昱華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113年11月8日轉列催收起,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計算利息,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訴外人陳宥霖、債務人陳慈貴原應負就個別連帶保證部分負全部清償責任,但訴外人陳宥霖因消債條例限制不得請求。債務人等分別尚欠12,196元整、166,323元整,合計178,51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2紙,撥款申請書9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323元 陳昱華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66323元 陳昱華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12196元 陳昱華、陳慈貴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4 新臺幣12196元 陳昱華、陳慈貴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323元 陳昱華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12196元 陳昱華、陳慈貴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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