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PCDV-114-司促-1414-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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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債 權 人 廖軍綾即廖展揚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廖苡竹即廖展揚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政達 債 務 人 呂宇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