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4-司促-1477-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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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肆佰柒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4,579元 王傑生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54,717元 王傑生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 003 新臺幣 978元 王傑生 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