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0

案號

PCDV-114-司促-1502-202501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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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宥翔即丁仲毅 債 務 人 丁士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丁宥翔即丁仲毅於民國94年起就讀私立智光商工期間,邀債務人丁士恆、訴外人江美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53,546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二)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自第33號案裁定訴外人江美姝自108年5月31日開始更生,並認可更生方案履行中,債權人暫不能對其求償,但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71條規定,但同案共同或連帶債務人不受影響。(三)詎債務人丁宥翔即丁仲毅113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8月1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丁士恆、訴外人江美姝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但訴外人江美姝因消債程序暫不能追償。債務人等尚欠26,04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四)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5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49元 丁士恆、丁宥翔即丁仲毅 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49元 丁士恆、丁宥翔即丁仲毅 自民國113年 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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