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PCDV-114-司促-1583-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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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劉永隆 債 務 人 劉服昌 一、債務人劉永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肆萬捌 仟參佰肆拾壹元,及其中玖佰玖拾玖萬柒仟零肆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永隆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服昌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